2014-03-05

图书馆VIP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经2012年12月31日图书馆VIP第八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同意发布实施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2011年第32号)和上级有关部门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图书馆VIP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在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广大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三条 教代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应围绕把学校建设成为“质量优异、特色鲜明、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的世界一流研究型大学的战略目标和发展定位,充分发挥教职工对学校改革发展方向和重大战略决策等方面的咨询、建议、评议、监督的作用。

第五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教代会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确保教职工在学校建设中的主人翁地位。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具有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审议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部门行使管理职权。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在学院、重点科研机构和直属单位和机关部门内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基层代表性,既要体现学校以教学科研为中心的特点,又要兼顾学校各方面人员的代表性,其中教学科研人员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切实保证教学、科研骨干的代表比例和代表质量。应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各单位教代会代表的名额由上届教代会主席团确定,一般控制在教职工人数的7.5%左右。

教代会可以根据情况选举适当的离退休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按照教代会代表选举方案,各选举单位召开会议,依据分配的名额和条件酝酿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各选举单位到会人数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参加方为有效,被选代表获选举单位参选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作为代表候选人,推荐到有关选举单位选举。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审查结果向教代会预备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资格的调整、撤换与增补:

(一)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退休、调离学校或解聘合同的,其代表资格自然终止;

(二)教代会代表被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

(三)教代会代表请辞代表职务或不履行职责失去群众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学校工会提出终止其代表资格的书面申请,报经教代会常设机构通过;

(四)因工作需要或教代会代表出现缺额,须增选、补选教代会代表的,其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五)教代会代表资格调整、撤换与增补结果应向下一次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四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专家、学者、学生、劳模和民主党派、离退休教职工及其他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未当选代表的各部、处、室及学院的主要负责人列席教代会。特邀代表享有正式代表同等权利;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提出提案、意见和建议,以及质询等,必须以促进学校事业发展、争取大部分教职工权益为宗旨,不以个人或局部利益为出发点,恪守利益回避原则;

(五)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六)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严守职业操守,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以学院、重点科研机构、直属单位组团,教职工较少的单位可联合组建代表团。代表团设团长一人、副团长一至二人,由本代表团代表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教代会设立主席团,主持代表大会。主席团由校领导、校工会主要负责人、教代会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各代表团负责人等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教师代表占多数。主席团设常务主席一人,常务副主席若干人;常务主席或常务副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常务副主席和成员由主席团会议选举产生。主席团推举若干人选在教代会期间轮流担任会议执行主席。

  教代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在主席团领导下负责大会的秘书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由主席团决定。

第十九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教代会。

若遇有关事项,需要召开主席团会议的,由主席团常务主席、常务副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讨论。

第二十条 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换届,须经学校党委同意,并向下一届教代会说明。

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并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主要议题由校工会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草拟,提交校党委研究确定,由教代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教代会期间,主席团可根据三个或三个以上代表团的提议,组织有关人员召开专题会议,讨论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并提出议案,提交学校有关会议研究。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全体会议和主席团会议的实到代表超过应到代表的2/3 方合法有效,决议和表决以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主席团会议决议和表决以主席团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筹备工作主要有:

(一)教代会换届时,制定会议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的产生条件、名额分配、选举办法、代表团划分等方案;

提出主席团组成人员推荐名单和选举办法,提出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

(二)围绕学校发展大局和中心任务,针对教学、科研、管理、分配、服务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提出大会主要议题,提交校党委研究确定;

(三)将须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文件草案会前印发给全体代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报校党委审定;

(四)安排民主评议干部时,参与制定民主评议干部方案;

(五)征集大会提案,并对提案进行归纳、整理、审查、立案;

(六)拟定大会日程和各项议程;

(七)做好大会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换届时应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为:

(一)报告本届教代会的筹备情况;

(二)通过大会主席团成员名单和秘书长名单;

(三)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四)如有增补、替补代表事项时,作关于代表增补、替补情况的说明;

(五)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六)通过、决定大会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的主要议程为:

(一)听取并审议校长工作报告;

(二)听取党委书记讲话;

(三)听取、审议学校有关领导和部门专项工作报告及改革方案;

(四)听取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报告(可书面报告);

(五)换届时,选举产生教代会常设机构成员,通过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

(六)表决通过大会决议、决定和方案及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劳动保障与福利工作委员会、发展与规划工作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并报告工作,其组成人员由主席团会议提名,教代会全体通过。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负责提案的征集、整理、审查立案、运转,督促提案办理,向提案人通报处理情况,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工作。

  劳动保障与福利工作委员会的职责:向广大教职工群众宣传党和国家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国家改革方案,对政府出台社会保障的各种制度在我校实施过程中的行为进行规范和完善,协助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教职工的福利发放工作。协助工会女教职工工作委员会,做好女教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切实维护女教职工合法权益,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工作。

    发展与规划工作委员会的职责:对关于学校发展方向和战略问题、教学、科研、管理、学生工作、园区规划、基本建设、资源配置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工作。


第五章  教代会提案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工群众就学校改革发展、内部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工资分配、人事制度、生活福利、人才队伍建设、园区建设与管理、支撑服务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应在教代会召开前30日,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学校工会发出征集大会提案通知。

第二十九条 代表团和代表(须两名以上代表或非代表的教职工附议)均可在深入群众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提案。提案人从提案工作委员会的专门网址上下载并将提案表提交提案处理系统。提案内容应围绕教代会中心议题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提案应一事一案。

第三十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常年接受教代会代表的提案。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提案的审查立案: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收到教职工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一般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研究,确定立案后签署意见转送

(二)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审查并提出立案意见。提案立案的原则是:符合党和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有关规定;属于学校职权处理范围内的问题;

(三)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签署意见转送有关部门办理或答复;重要提案,主席团可提请教代会全体会议讨论或校务工作会议研究。凡未予立案的提案应作为意见或建议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提案的办理与落实:

(一)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应按提案内容分类后转送有关部门或主管校领导;

(二)主管校领导阅处后,逐件落实到承办部门;

(三)承办部门必须认真对待代表团和代表的提案,妥善处理,提出办理意见或解决方案,并在接到提案后的一个月内给予答复。对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落实的提案,应及时做出合理的解释。

第三十三条 教代会提案落实的检查与反馈: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或校工会要对提案落实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建立信息公告平台,及时发布提案处理的相关信息。

(二)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提案办理认可意见。

(三)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向下一次教代会做提案办理工作报告。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四条 在党委领导下,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负责教代会每次会议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换届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将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文件在会前印发给代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并报学校党委审定;

(三)拟定大会日程和各项议程,做好大会的其他准备工作;

(四)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及议案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五)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七)负责教代会档案资料归档和管理。

(八)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教代会经费在行政经费中开支,列入行政经费预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经教代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校党委批准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图书馆VIP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9年4月18日第二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26日中第六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修订)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于教代会主席团。